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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禁止性要求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2.《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监督〔2013〕67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企业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企业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7.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8.两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9.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份)。
(二)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2.《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3.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4.两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5.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6.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三)申请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4.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5.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四)申请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4.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或有关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6.路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如公安机关)(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签复印属实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五)申请补发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书(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2.因《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刊载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
3.因《卫生许可证》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
(六)申请注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注销申请(交原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2.《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加盖机构鲜章加盖机构鲜章或负责人(或委托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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